岳阳拟立法保护樟树港辣椒:提供种质资源需审批,违规最高罚5万
岳阳拟立法保护樟树港辣椒:提供种质资源需审批,违规最高罚5万
岳阳拟立法保护樟树港辣椒:提供种质资源需审批,违规最高罚5万近日,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关于(guānyú)公开征求《岳阳市樟树港辣椒保护(bǎohù)条例(草案·一审修改稿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修改意见的公告,为有“辣椒界爱马仕(àimǎshì)”之称的樟树港辣椒构筑法律(fǎlǜ)护城河。
向樟树港辣椒产区(chǎnqū)外提供种质资源需审批
《条例》所称樟树港辣椒(làjiāo)是指以湘阴县樟树镇入选湖南省种质资源库的辣椒品种为种源,按照樟树港辣椒种植生产(shēngchǎn)技术规程,在樟树港辣椒产区种植和生产的,具有椒果呈羊角形、果表有纵棱和皱褶等外观特征,符合软糯(nuò)清香(qīngxiāng)等品质特征的辣椒。
产区是指樟树港辣椒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(biāozhì)保护(bǎohù)范围(包括湘阴县(xiāngyīnxiàn)樟树镇域内的文谊新村、龙家新村、柳庄村、兴源村、祥源村、柏金港村、金台山村、樟树港社区)和静河镇域内的金兴村、黄金村,金龙镇域内的金华村、金龙村(jīnlóngcūn)、香山村的范围。
记者查阅《条例》发现,《条例》要求市、湘阴县(xiāngyīnxiàn)农业农村(nóngcūn)部门应当加强樟树港(gǎng)辣椒种质资源的(de)保护,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、收集、整理、鉴定、登记、保存、利用等工作。值得注意的是,《条例》要求,需要向樟树港辣椒产区外(wài)提供种质资源的,应当经市农业农村部门批准。
应当建立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管理制度(guǎnlǐzhìdù)
在市(shì)场体系建设方面,《条例》要求市、湘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樟树(zhāngshù)(zhāngshù)(zhāngshù)港(gǎng)辣椒(làjiāo)市场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,支持建设樟树港辣椒综合交易中心,完善冷链保鲜、仓储物流、质量检测等配套服务功能;支持建设樟树港辣椒数字交易平台,鼓励生产经营者与客户在平台交易。鼓励樟树港辣椒生产经营者建设冷藏保鲜设施,发展冷链运输,实现产销有效衔接。
此外,在品牌保护方面,《条例》要求,湘阴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樟树(zhāngshù)港辣椒专用(zhuānyòng)标识(biāozhì)管理制度,实行统一标识、分类编码、数量管控、溯源管理。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管理制度与本条例同步实施。
对樟树港(gǎng)辣椒获得的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(shāngbiāo)、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商标或者标识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。鼓励和支持樟树港辣椒生产经营者(shēngchǎnjīngyíngzhě)注册自有商标,申请(shēnqǐng)绿色食品、有机产品等认证及名特优新农产品,培育特色品牌。
农业农村、市场监督管理、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(jīzhì),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(zhuānyòng)权、违反专用标识管理、销售假冒樟树港辣椒等违法行为,维护樟树港辣椒市场秩序(shìchǎngzhìxù)。
销售樟树(zhāngshù)港辣椒使用包装的,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(jiātiē)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(biāozhì)(biāozhì)(biāozhì)。通过网络销售的,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示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。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规范使用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,不得擅自转让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,不得故意遮挡、污损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。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建立专用标识使用台账,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。禁止伪造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,或者为(wèi)伪造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提供帮助(bāngzhù)。
违反相关规定最高罚5万(wàn)
《条例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。 未规范使用樟树港辣椒(làjiāo)专用标识,或者擅自转让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的,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信用评价,采取失信惩戒措施,并由农业农村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责令限期(xiànqī)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可以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(yǐshàng)(yǐshàng)五千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(èr)万元以下罚款。
伪造樟树港(gǎng)辣椒专用标识,或者为伪造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提供帮助(bāngzhù)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伪造的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以及所使用的工具,违法所得二万元及以上(yǐshàng)的,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,处以一万元(yīwànyuán)以上五万元(wǔwànyuán)以下罚款。
潇湘晨报记者章(zhāng)杨梓昕

近日,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关于(guānyú)公开征求《岳阳市樟树港辣椒保护(bǎohù)条例(草案·一审修改稿)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修改意见的公告,为有“辣椒界爱马仕(àimǎshì)”之称的樟树港辣椒构筑法律(fǎlǜ)护城河。
向樟树港辣椒产区(chǎnqū)外提供种质资源需审批
《条例》所称樟树港辣椒(làjiāo)是指以湘阴县樟树镇入选湖南省种质资源库的辣椒品种为种源,按照樟树港辣椒种植生产(shēngchǎn)技术规程,在樟树港辣椒产区种植和生产的,具有椒果呈羊角形、果表有纵棱和皱褶等外观特征,符合软糯(nuò)清香(qīngxiāng)等品质特征的辣椒。
产区是指樟树港辣椒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(biāozhì)保护(bǎohù)范围(包括湘阴县(xiāngyīnxiàn)樟树镇域内的文谊新村、龙家新村、柳庄村、兴源村、祥源村、柏金港村、金台山村、樟树港社区)和静河镇域内的金兴村、黄金村,金龙镇域内的金华村、金龙村(jīnlóngcūn)、香山村的范围。
记者查阅《条例》发现,《条例》要求市、湘阴县(xiāngyīnxiàn)农业农村(nóngcūn)部门应当加强樟树港(gǎng)辣椒种质资源的(de)保护,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、收集、整理、鉴定、登记、保存、利用等工作。值得注意的是,《条例》要求,需要向樟树港辣椒产区外(wài)提供种质资源的,应当经市农业农村部门批准。
应当建立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管理制度(guǎnlǐzhìdù)
在市(shì)场体系建设方面,《条例》要求市、湘阴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樟树(zhāngshù)(zhāngshù)(zhāngshù)港(gǎng)辣椒(làjiāo)市场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,支持建设樟树港辣椒综合交易中心,完善冷链保鲜、仓储物流、质量检测等配套服务功能;支持建设樟树港辣椒数字交易平台,鼓励生产经营者与客户在平台交易。鼓励樟树港辣椒生产经营者建设冷藏保鲜设施,发展冷链运输,实现产销有效衔接。
此外,在品牌保护方面,《条例》要求,湘阴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樟树(zhāngshù)港辣椒专用(zhuānyòng)标识(biāozhì)管理制度,实行统一标识、分类编码、数量管控、溯源管理。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管理制度与本条例同步实施。
对樟树港(gǎng)辣椒获得的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(shāngbiāo)、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商标或者标识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。鼓励和支持樟树港辣椒生产经营者(shēngchǎnjīngyíngzhě)注册自有商标,申请(shēnqǐng)绿色食品、有机产品等认证及名特优新农产品,培育特色品牌。
农业农村、市场监督管理、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(jīzhì),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(zhuānyòng)权、违反专用标识管理、销售假冒樟树港辣椒等违法行为,维护樟树港辣椒市场秩序(shìchǎngzhìxù)。
销售樟树(zhāngshù)港辣椒使用包装的,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(jiātiē)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(biāozhì)(biāozhì)(biāozhì)。通过网络销售的,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示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。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规范使用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,不得擅自转让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,不得故意遮挡、污损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。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使用人应当建立专用标识使用台账,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。禁止伪造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,或者为(wèi)伪造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提供帮助(bāngzhù)。
违反相关规定最高罚5万(wàn)
《条例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。 未规范使用樟树港辣椒(làjiāo)专用标识,或者擅自转让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的,按照相关规定纳入信用评价,采取失信惩戒措施,并由农业农村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责令限期(xiànqī)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可以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(yǐshàng)(yǐshàng)五千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(èr)万元以下罚款。
伪造樟树港(gǎng)辣椒专用标识,或者为伪造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提供帮助(bāngzhù)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伪造的樟树港辣椒专用标识以及所使用的工具,违法所得二万元及以上(yǐshàng)的,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,处以一万元(yīwànyuán)以上五万元(wǔwànyuán)以下罚款。
潇湘晨报记者章(zhāng)杨梓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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